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也是保障人权

潘洪其


  为了便于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按照这个规定,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应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的具体办案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接待,提供适合的会见场所,保证会见正当的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对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违反法律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律师本人、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的主管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主管机关必须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1996年修改的新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问讯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服务,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此次北京市出台《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会见权”,拓展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空间。这种趋势表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会见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了,如果不能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将受到很大限制,后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有多么严重的犯罪行为,还是最终被证明无罪,他们都有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并从律师那里获得法律服务的法定权利。律师的天职是既要为“魔鬼”辩护,也要努力为清白者洗刷冤屈。即便是一个“魔鬼”,在法庭正式宣判其有罪之前,律师也要竭尽全力反驳原告方对他的指控,挖空心思为他寻找无罪或应当从轻发落的证据。经过律师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有时甚至是以“诡辩”的方式为被告进行的辩护,法庭对被告的判决无疑将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也更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

这几年来,中国的律师制度建设进展较快,社会执业律师、军队律师、社区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信访律师等多种律师组织形式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格局正在形成当中。据统计,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除了九届人大代表中的律师代表多数在十届人大中再次当选,又有几名律师以“非公经济和新阶层人士”的身份新当选为十届人大代表,使全国人大代表中律师的人数呈稳中有升之势。与此同时,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祥、天津律师何悦今年首次出现在十届政协常委名单中,实现了律师政协委员的“零的突破”。这也从一个侧面显示,律师正在我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扮演著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保障律师在其他诉讼中为其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全面、彻底的法律服务的权利,也就是在一种广泛的意义上保障公民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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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北京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有了政策保障。昨天,《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本市第一个保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聘请律师、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据介绍,刑事诉讼活动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律师的积极介入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很长时间以来,律师并不介入刑事侦查,办案机关对外界介入刑事侦查也有一定的抵触情绪。1996年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79年的刑诉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例如: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问讯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等。

新的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公安机关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北京律师积极介入到了刑事诉讼活动中。但是由于经济收入、办案风险、手续、程序方面的原因,其比例一直比较小。目前北京律师已经达到7700多人,但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案件一直徘徊在每年5000至7000件左右,律师参与庭审辩护的刑事案件仅占法院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律师在会见中的执业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了律师会见时办案机关应尽的各项义务,主要包括办案机关的具体办案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接待,要提供适合的会见场所,要保证会见正当的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要为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提供便利,对于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律师可以投诉,办案机关应在十日内答复等内容。本《规定》还明确了律师在会见中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体现了律师和办案机关在执行法律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本《规定》既有程序性内容也有实体性内容。比如本《规定》对刑事诉讼相关法律中没有详细规定的“有关案件情况”归纳为七个方面的内容,同时明确了律师会见需提交的手续,便于实践中掌握和操作。

本《规定》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居全国之首。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期间聘请律师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如果基层公安机关未批准,当事人可向市局提出申请。(马宁)

2003年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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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