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运动必须有自己的律师队伍

-- 兼谈杨建利博士的被捕和营救

晓文


对近几年来公民维权浪潮,王怡称之为“民权运动”。对此笔者是赞成的。所谓民权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民权运动就是公民追求宪法赋予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权人士和持不同政见者是等同的。以下将把维权人士和持不同政见者称为民权运动群体。

黄金秋(清水君)在“开庭日”里曾说到,“只有勇敢的郭国汀律师,仍然坚守在辩护席上,主动请缨,为我做‘无罪’的辩护,却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要面对'有罪'的指控”。不想这个“可能”的事情竟然很快发生了:2005年2月23日上海司法局对郭国汀处罚停业一年,后被刑事拘留,再取保候审。虽然后来软禁解除,但是他已经不可能再为黄金秋服务,其他原本等待他辩护的嫌疑在押人员也只好另找律师。这无意是民权运动群体的一大损失。很显然,这一群体无论是在国内独立发展还是与海外相结合,一个重要的环节是要有自己的不易被破坏的律师队伍。而对这一点,这一群体似乎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笔者赞同杨建利博士倡导的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则。而合法的斗争得最终形式就表现在法庭辩论上。即使是主张暴力的人们一旦被捕后也只有采取这个手段。在法庭上,民权运动群体如何据理力争和依法争取自己的权力也是非暴力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从另一方面看,中共当局已经在利用手中的执法权打击异己上运用自如,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以党代正、以权压法,用军队打击镇压“出轨”的行动,用自己的宣传机器压制任何“出轨”的言论;用“妨碍公务”、“扰乱秩序”、“泄露国家机密”、“间谍”、“搞恐怖活动”等等莫须有的罪名任意拘捕,长期羁押;民权运动群体在国内时刻受到监视、随时可能被限制自由,只因一点言论就会被投入监狱;对已经执行判决的也采取体罚、长时间审讯、不让见律师和家属、刑满不放;问题之多、之重是当前在国内发展民权活动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杨建利博士本人的案子也是从本来至多判一年的“非法入境”转为“间谍罪”的。对外中共当局又以一个法制国家的面目欺骗国际社会,同时反过来指责民主国家。对此,公众也需要有法律界的帮助。

那么,民权运动群体者应该采取什么对策呢?

杨建利之所以到了今天这个地步是因为他追诉自己回国的权利,争取他的自由自然是民权运动的一个个案。相对而言,对杨建利营救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救援模式是一个比较可取的模式。杨建利被捕初期,由于中共当局不透露任何消息、拒绝任何人会见杨建利,营救过程完全是在海外。杨建利的家属一边在国内物色了着名律师莫少平,尽管由于中国方面不发逮捕通知而使得他不能行使律师的权利;另一边在美国聘请美国的熟悉中国法律系统的法学家科恩教授和“现在自由”组织作为杨在美国的家属的法律顾问,在他们的帮助下,他们首先是向联合国的相关组织申诉和争取美国国会的支持,得到了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小组对杨建利被拘留一案裁决(2003年5月28日),美国众议院199号决议(2003年6月25日)和美国参议院184号草案(2003年6月25日),从国际法的角度谴责中共当局的违法行为;国际舆论迫使中共当局打破了一年多来的沉默,于2003年7月8日允许杨建利的家人为他在中国聘请的律师莫少平,同月以间谍罪和非法入境罪正式起诉他。所有的重要文件,他们都是以中英文同时在“杨建利网站”上公布,以增加这一事件的透明度。据说,许多签署给中共当局信件的议员们都是先到这个网站上浏览有关信息。

从目前国内的情况来看,对敢于为被以言问罪的人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可遇而不可求。只要是愿意接民权运动各体的案子的律师都应该是民权运动队伍争取的对象,即使他只愿意做有罪辩护。另外,海外民权运动群体应当注意大陆上民权运动的发展。当然,在国内能有一个同情且勇于出来为民权运动个体辩护的律师是极为宝贵的。一旦出现,应当绝对使他保持在民权运动群体之外,不参与民权运动,不发表过激言论,不发表政治文章。记得以前看到说宋庆龄提出入党时,共产党告诉她还是保留在党外更有利。这道理很简单。民权运动群体也应该认真地思考这个问题。民权运动的媒体应该避免传播任何可能使律师过多卷入民权和政治事务中的消息和言论,包括这些律师本人说的气话等。律师在为民权运动个体辩护时与其它的不同,因为公检法三方面大都是站在一个预定的立场上的,律师再有理也是有嘴难辩。据说莫少平接的所有案子只要是正式起诉了的结果都是败诉。但这丝毫不影响他的情绪,也不影响人们对他的尊敬。莫律师除了记者采访外,从不谈论他接的案子。到目前为止与政府算是相安无事。在郭国汀律师被处罚停业一年后又接了张林的案子。这是民权运动群体的一个幸事。

除了在中国的律师队伍外,民权运动组织也应该在国外有自己的律师队伍,而不应该是到了有人被捕后才去寻找律师。是否可以聘请长期的法律顾问?还有就是应该有自己的与中国法律相关的刊物。新近出版的“中国法律文摘”以中英文同时发表,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笔者非司法界人士,仅以此文呼唤民权运动群体对这个问题的注意。

(本文作于2005年4月。现在在杨建利博士被捕四周年之际发表以纪念这个日子。)

--------------------------
原载《议报》第24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