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维权活动补充三条新原则卫子游 太石案的亲历亲为者郭飞雄兄最近写作了《街头政治与程序政治》一文,对太石维权案从理论上进行总结。飞熊将维权的全国性总目标定格在以"推动程序民主"达致"事实立宪",同时提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通过法律个案渐进、有序地推动法治和政改大局","微型、持续的非暴力抗争",其中关键词有个案、渐进、有序、微型、持续、非暴力六个,如果加上非暴力抗争题中应有之义的妥协,太石案的维权就共有七个特徵或说是经验。这个总结为中国今后维权运动勾画了一个总体轮廓,为后来者提供了可供其操作的经验之论。笔者也认为,在今后的维权活动中,太石村的经验极其宝贵,如果我们不进行充分总结,将可能浪费本就十分有限的资源。考虑到飞熊的文章写得比较短,有些问题尚有进一步展开的空间和必要,因此,在这里再增加维权运动的三个原则,以作为飞熊原文的补充。 维权案的双方,既有利益之争,又有原则之争。这两个层面的争斗也可解读为事实层面的冲突与价值层面的对立。所谓利益之争,事实层面的冲突,就是权利受到侵害一方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一方的实际所得。所谓原则之争,价值观对立,则是侵权一方──通常是政府──行使超越宪法法律规定权限,并且视政府管理和决定辖区内一切事务的权力为正当和合法;与此同时,被侵权一方──通常是国民(法人)或国民群体──奋起维护自身宪法法律权利,并且视国民为权力所有者,将政府的侵权行为从道德上判定为专制、不义。需要补充一点的是,权利有时可从法律法规之中导出,有时法律法规本身就在侵夺被侵夺一方的宪法权利。简要说来,原则之争,价值层面的对立,就是一方要求专擅权力,另一方要求民主。 没有侵权就没有维权,权利既受到侵害,必定是民未作主。中共政体权力必须依靠从上而下的等级命令机制,维权则是自下而上逆行索权,维权的价值观跟中共的价值观存在根本的紧张关系。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所有维权都是原则之争,都涉及到政府滥用权力。中共自然非常清楚这种价值上的根本对立,无论哪一个地方哪一个层次出现维权活动,中共或其地方小权力执掌者,都将之视作原则上的对抗,规模稍大一点影响稍大一点的维权活动,都会被中共或地方党委作为危及政权稳定的大事对待,为了防止维权的星星之火点燃中国这堆乾柴,它现在把打击维权作为稳定局势的重要环节。但另一方面,由於在专制与民主的价值冲突中处於不义的一方倾向于以工具理性应对来规避道德较量,维护权力稳定的总目标又使得中共不得不淡化维权的原则之争而取就事论事的策略,用钱买安全从而息事宁人。此外,在地方与中央的权力分配体系中,中央之于地方既可能是覆巢之下无完卵的连带关系,也可能是爷有娘有不如自己有的各自为己的利益博弈关系,地方之于中央则虽是防范星火燎原的利益共同体,也有壮士断腕丢卒保车的内斗体制,在宪法分权不明或潜规则至上的等级命令政体中,中央与地方从机制上实为可分可合的各有其不同利益的利益团体。 基於上述考量,通过对太石村维权案曲折经历的分析,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维权活动中,彰显公民与地方的利益博弈,隐藏民主与专制的原则之争,更有利於维权活动取得实效。这是因为。淡化维权的政治色彩,强化维权的经济色彩,避免授予地方当局以打压的口实,在要民意的中央与要利益的地方之间寻求活动间隙,让中央的强力对准地方,借中央打地方,规避中央地方一条心,从而使得维权由与中共全体对抗变为只与地方对抗。维权人士们应该意识到,以前维权之所以举步维艰,主要在於由於政府掌握有警察军队等暴力资源,大规模军队警察的调派权掌握在中央,如果只把矛头对准地方,如果维权能博得中央理解或起码按兵不动,不给他们使用军队警察制造口实,维权所面对的最主要的阻力就不再是数百万警察军队,而只是几个或一群地方不义官员,维权的胜算就增大许多。把问题归究到地方错误和贪婪上来,就有望使中央地方离心,让庞大的警察军队落空,有力使不上。 从上述论证出发,笔者主张,在介入维权的过程中,或在指导维权运动时,不要轻易打出民主牌,可用理论说服民众中的骨干人员,但少用或不用理论动员骨干之外的群众。要明确维权的目的,一是在具体事件中保障民众合法利益,让他们看到通过合法的,温和的维权能实现保障自身合法利益这种路径的可欲性;二是通过让民众参与维权尝到甜头来激发他们主动参预公共生活的积极性;三才是培植民主意识,为民主培植人脉,扩大民主基础,增加对民主有好感的公民数目。 非暴力抗争的目的是改良,是迫使专制权力当局不断让权妥协,而非推倒重来。中共的专制体制是自由民主的障碍,中共这个团体和每一个共产党员却与其它团体和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中共之间的权利权力之争,不同于与侵略者的战争。为了促使其让权妥协,一定规模和时间的公民集体维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几乎被证明是唯一的手段。由於侵权维权双方在关键利益上常常表现出某种不肯让步的姿态,时间短规模小的示威有时达不到目的,有的人可能将扩大示威的影响力作为实现目的的充要手段。在资讯发达的今天,扩大影响力的方式很多,如搞大规模长时间的维权示威,再如谋求媒体特别是海外媒体的高调声援。然而这样一来,就很可能导致发生前些年的辽宁省和去年的重庆市、汕尾市曾经发生过的悲剧,维权最终以遭到武力扑灭终局。如前所述,在宪法和国际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的今天,长时间大规模的示威,将把维权活动由利益之争上升到原则之争,促使中央与地方合力一心,最大的得利者极可能是地方官员,共产党、中央政权和受害民众则三败俱伤。 因此,如飞熊所言,维权规模应有限化,参与静坐示威游行集会的人,不要贪大求多,示威的时间不必一定要很久,如果政府作出妥协,维权组织者应有相应的善意的回应,切忌拿民众的生命和利益去硬碰硬,除非万不得已,尽量避免冲突尖锐化激烈化。这个方面当然很难把握,在大数目的情绪失控的参与者面前,指导者往往力不从心,不仅不能控制局势,反而为局势所控制的事例屡见不鲜。不过,作为维权活动的指导者,有一条原则必须牢记,维权活动不应以追求在舆论特别是海外舆论中的影响程度特别大为目标。媒体关注始终是有限的,而且媒体关注会有个视觉疲劳难题,如果要争取维权普遍化,对单次维权活动的舆论影响就不要寄予过高希望,建议将维权的主要目标放在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实现上。 在开始抗议时,对立必不可免,但对立程度应该随着事件进展情况进行调节。有些案子,如果政府方面处置过於失策,群众自发的对立情绪上涨,指导维权的知识分子不能强压或强行浇灭群众的火气,强压群众接受他们根本不可能接受的意见,很可能失去群众信任,丧失对活动的指导,使维权活动变成像汕尾那样的完全由群众凭激情自发处置,最终就可能以血腥收场。维权人士原则上当然应该站在弱势一方,但也不能完全无视政府意见。有些案子,如果政府应对柔软,已经在作出妥协,就不要想着怎么把事搞大,这时应争取就地解决,与政府达成妥协,不能没有止境地寸步不让地一味坚持自身这一边的目标。笔者注意到,在以前的维权活动中,维权一方往往自始至终与政府或有关部门取完全对立的立场,造成相互之间话说不到一块去。这是不正确的,这等於是主动放弃了谋求政府责任人员或对决策人员可以起到羁绊作用的人们对权利受损害一方的理解和同情,是把潜在的盟友推到完全敌对的一方去了。因此,笔者建议,在维权过程中,受损害方的代表应特别注重在案件发生地进行广泛的游说活动,争取与政府间实现良性沟通──尽管很难,如果与当权者不能实现对话,可以采取向当地人大政协机关,或者当地有良知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特别是政法系统各部门多寄送有关材料,多上门做些说服工作,发动当地社会的力量为弱势一方发声。这样既可以增大获胜机会,又可能避免孤立,一旦出现冤案,当地强大的社会舆论还有可能对受害人起到某种保护作用。 以上三条,仅是笔者一家之言,惟愿抛砖引玉,给当前的维权找到更实用更周全的方略。 -------------------------- |